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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布)最新颁布的有关驾照的法令
编辑:小编 时间:2025-12-26

刚果共和国政府公报

2025年10月30日星期四

1593期

运输、民用航空和商船部

202510月9日第2025-414号法令:关于确定驾驶执照颁发程序

总理、政府首脑:

鉴于宪法;

鉴于2001年8月3日第04/01-UEAC-089-CM-06号条: 例,该条: 例通过了修订后的共同体道路法典;

鉴于1981年8月27日第39-81号法律,该法律涉及提高颁发汽车和摩托车驾驶执照时收取的费用标准;

鉴于1999年6月2日第99-92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陆地运输总局的职责和组织结构;

鉴于1999年6月2日第99-95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运输总监察局的职责和组织结构;

鉴于2011年2月11日第2011-105号法令,该法令设立了信息化安全驾驶执照;

鉴于2011年7月29日第2011-491号法令,该法令规范了公路运输经营者及汽车运输相关职业的准入和从业;

鉴于2021年7月6日第2021-335号法令,该法令涉及运输、民用航空和商船部部长的职责;

鉴于2023年2月24日第2023-54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运输、民用航空和商船部的组织结构;

鉴于2024年7月9日第2024-324号法令,该法令规范了摩托车公共客运活动;

鉴于2025年1月10日第2025-1号法令,该法令涉及政府成员的任命;

鉴于2023年5月第569号命令,该命令修订并补充了2013年12月3日第18324号命令,后者确定了将粉色纸质驾驶执照转换为信息化安全驾驶执照的程序;

鉴于2013年12月30日第19727号命令,该命令规定了向驾驶执照考试和能力证书申请人颁发体检证书的方式;

特颁布法令如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法令确定驾驶执照的颁发程序。

第二条:

除驾驶学习相关规定外,任何人未持有有效驾驶执照或按本法令规定颁发的、以其名义出具的临时驾驶许可,不得驾驶机动车辆或车辆组合。

驾驶执照仅对其明确注明的车辆类别有效。

第三条:

· 

驾驶执照的颁发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机动车辆驾驶培训;

驾驶执照考试;

驾驶执照的制作。


第二章:机动车辆驾驶培训

第一节:机动车辆驾驶培训的注册

第四条:

所有申请机动车辆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向经陆地运输主管部长批准的机动车辆驾驶教育机构注册。

第五条:

机动车辆驾驶教育机构包括:

摩托车驾驶学校;

汽车驾驶学校;

公路机械驾驶培训中心。

经陆地运输主管部长批准的机动车辆驾驶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由专门文件规定。

第六条:

申请机动车辆驾驶培训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张彩色身份证规格照片,凭医疗处方佩戴眼镜者需佩戴眼镜拍摄;

已婚女性需提交

1份结婚证书复印件;

外国人需提交

1份居留证或有效居留卡复印件;

1份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份出生证明复印件。

 

第二节机动车辆驾驶培训

第七条:

经批准的机动车辆驾驶教育机构应按照陆地运输主管部长命令规定的教学大纲、课程内容和课时量提供驾驶培训。

培训结束后,应向申请人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章:驾驶执照考试

第一节:驾驶执照考试的注册

第八条:

任何希望按本法令规定获得驾驶执照的人员,应向为其提供驾驶培训的汽车驾驶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出具回执,参加由陆地运输总局组织的驾驶执照考试。

第九条:

驾驶执照考试申请人除提交本法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补充材料以组建注册档案:

a)针对A、B、F类执照:

1份由经陆地运输主管部长批准的医生出具的体检证书;

1份由驾驶培训中心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

B类执照需提交年龄豁免证明。

b)针对C、D、E、G类执照申请人:

上述

A、B、F类执照所需的全部材料,但无需提供年龄豁免证明;

1份初始驾驶执照复印件;

1份信息登记表。

第十条:

体检证书应按照陆地运输主管部长命令规定的方式颁发给申请人。

第十一条:

参加不同场次驾驶执照考试的申请人需达到以下年龄:

A1和A类执照需年满16岁;

B、F和G类执照需年满18岁;

C类执照需年满20岁;

D和E类执照需年满21岁。


第十二条:

年满

17岁的申请人可申请年龄豁免,参加B类驾驶执照考试。年龄豁免的授予条件由专门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C、D、E、G类驾驶执照考试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

申请C类执照需拥有B类执照且有至少一年的驾驶经验;

申请D类执照需拥有C类执照且有至少一年的驾驶经验;

申请E类执照需提交C类或D类执照;

申请G类执照需提交B类执照。


第十四条:

汽车驾驶教育机构应将其登记的申请人名单连同每位申请人的个人注册档案一并提交给陆地运输总局。

第二节:驾驶执照考试的实施

第十五条:

驾驶执照考试的实施由名为

“驾驶执照考试委员会”的国家机构监督和协调,该机构包括:

国家监督部门;

地方评审团。


第十六条:

国家监督部门的组成如下:

监督官:陆地运输总局局长;

副监督官:城市和公路运输局长;

报告员:多式联运战略和政策局长;

成员:

陆地运输总局其他中央局长;

交通和道路安全服务主管;

战略和信息服务主管;

公路运输服务主管;

城市运输服务主管。


第十七条:

国家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监督全国范围内的驾驶执照考试;

协调地方评审团关于驾驶执照考试实施的所有活动;

制定年度考试日程;

确保程序的合规性;

验证行政部门提出的考试科目。


第十八条:

地方评审团的组成如下:

主席:地区陆地运输局长;

第一副主席:地区领土行政局长;

第二副主席:地区城市和公路运输服务主管;

报告员:地区多式联运战略和政策服务主管。

成员:

地区陆地运输局的2名代表;

行政车库的1名代表;

市政厅的1名代表;

警察局的1名代表;

宪兵队公路巡逻队的1名代表;

由陆地运输总局局长指定的考官。


第十九条:

考试的秘书工作由主席指定的地方评审团成员负责。

第二十条:

地方评审团的主要职责包括:

核实和确认最终名单上申请人的身份;

处理与驾驶执照考试相关的争议;

组织理论和实践科目的实施;

认证用于不同类别驾驶执照实践考试的车辆;

公布考试结果;

向国家监督部门提交考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地方评审团成员应根据其技术能力和道德诚信,由其所属行政部门的当局任命。他们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

第二十二条:

驾驶执照考试包括两个科目

理论笔试或口试;

实践考试。

理论笔试或口试旨在考察申请人对道路法典的掌握程度。考试中还会提出与车辆驾驶相关的某些实践知识和驾驶员行为的问题。

理论考试采用编码或匿名试卷的多项选择题形式。

实践考试旨在验证申请人的技术能力、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熟练度,以及对基本急救和车辆维护知识的掌握程度。

实践考试还用于评估申请人操作所申请执照对应类别车辆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只有理论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才能参加实践考试。

第二十四条:

驾驶执照考试每两个月由国家驾驶执照考试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

然而,经陆地运输总局局长批准,可组织特别场次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陆地运输总局将根据申请人的档案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同一科目连续三次考试不及格的申请人,需按照上述第六条:

的规定重新提交申请。

第二十七条:

陆地运输主管部长的命令将具体规定考试的实施程序、成绩验证、申诉和公布方式。

第四章:驾驶执照的制作

第二十八条:

当本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考试科目成绩被判定为合格时,陆地运输总局将向通过考试的申请人颁发临时驾驶许可。

第二十九条:

驾驶执照将颁发给所有通过驾驶执照考试的申请人,以及所有申请将外国驾驶执照或军事驾照转换为本国执照的人员。

驾驶执照的制作需提交临时驾驶许可。

临时驾驶许可有效期为四个月,不可续期,将与

“A标志”一并颁发给通过A1、A或B类驾驶执照考试的申请人。

“A标志”有效期为十二年,表示“实习驾驶员”,为强制性且经认证的标志。

第三十条:

在四个月的试用期内,实习驾驶员如未违反道路法典导致驾驶执照被吊销或撤销,将获得正式驾驶执照。

第三十一条:

A1、A、B和G类驾驶执照的有效期为十年。

经体检合格后,可多次续期,每次续期有效期相同。

C、D、E和F类驾驶执照的有效期需经体检后按以下规定延长:

55岁以下驾驶员每五年延长一次;

55至60岁驾驶员每三年延长一次;

60岁以上驾驶员每年延长一次。


第三十二条:

军人可根据申请,将军事当局颁发的军事驾照转换为民事驾驶执照。

第三十三条:

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共同体(

CEMAC)成员国颁发的驾驶执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需经颁发国当局核实其真实性。

然而,当

CEMAC成员国驾驶执照持有人希望将其转换为本国驾驶执照时,陆地运输总局保留对其进行知识测试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国际驾驶执照由陆地运输总局根据互惠协议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制作和颁发。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际驾驶执照需提交有效的本国驾驶执照。

国际驾驶执照仅颁发给在国外旅游的本国驾驶执照持有人。

第三十六条:

国际驾驶执照的有效期为十二年。

第三十七条:

必要时,陆地运输主管部长的命令将具体规定驾驶执照的认证程序。

第五章:杂项和最终规定

第三十八条:

驾驶执照考试委员会成员将按照现行文件规定领取津贴。

第三十九条:

驾驶执照的颁发需支付制作费用,并提交相应的缴费凭证。

第四十条:

如本国或国际驾驶执照遗失,持有人可在支付相关费用后申请补发。

第四十一条:

军事驾照转换和驾驶执照制作的费用由陆地运输主管部长和财政部长的联合命令规定。

第四十二条:

驾驶执照颁发程序的无纸化(用非实体载体即数字化文件替代实体载体)和数字化(整合数字技术)的实施,需事先具备适当的技术和物质条:

件,并符合陆地运输主管部长规定的监管框架。

此外,驾驶执照颁发程序向无纸化和数字化的过渡需整合必要的技术、组织、法律和人力资源,以防止所建立的信息系统被未经授权使用、滥用、修改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法令废止所有先前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将予以登记并在《刚果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布。

于布拉柴维尔,

2025年10月9日

总理、政府首脑:阿纳托尔・科利内・马科索

运输、民用航空和商船部部长:英格丽德・奥尔加・吉斯兰・埃布卡

-巴巴卡斯

内政和权力下放部部长:雷蒙德・泽菲林・姆布卢

外交、法语国家和海外刚果人事务部部长:让

-克洛德・加科索

财政、预算和公共财政部长:克里斯蒂安・约卡

经济、计划和区域一体化部部长:吕多维克・恩加策

文化、旅游、艺术和休闲产业部部长:玛丽

-弗朗斯・莉迪・埃莱娜・蓬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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